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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时间:2018-01-22 09:15:42    来源:河南政府网     返回首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不超过20年

《办法》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并应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

《办法》要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

工业用地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

《办法》还明确,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

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副、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租赁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采取弹性年期方式出让的,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制

《办法》指出,由县(市、区)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市、县级政府负责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指导、支持,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记者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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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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